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10年度交字第57號
抗 告 人即
- 原告
- 黃佩瑜
- 訴訟代理人
- 黃富農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臺南市政府交通局間交通裁決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1年11月25日本院110年度交字第57號行政訴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3款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3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行政訴訟庭法 官 侯明正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0年度交字第57號
抗 告 人即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臺南市政府交通局間交通裁決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1年11月25日本院110年度交字第57號行政訴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3款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3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行政訴訟庭法 官 侯明正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