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10年度交字第259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林柏成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即被上訴人高雄市政府交通局間交通裁決事件,因不服中華民國111年3月17日本院110年度交字第259號行政訴訟判決提起上訴(原告應提出上訴狀,於111年4月11日誤提出起訴狀,後經上訴人更正)。查交通裁決事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2款規定,應按件徵收上訴費新臺幣750元,惟上訴人僅繳納起訴費新臺幣300元,尚欠有新臺幣450元未繳,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行政訴訟庭法 官 侯明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