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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10年度交字第259號

交通裁決行政裁判日期 111 年 05 月 31 日

法官侯明正

上訴人
即原告
林柏成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即被上訴人高雄市政府交通局間交通裁決事件,因不服中華民國111年3月17日本院110年度交字第259號行政訴訟判決提起上訴(原告應提出上訴狀,於111年4月11日誤提出起訴狀,後經上訴人更正)。查交通裁決事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2款規定,應按件徵收上訴費新臺幣750元,惟上訴人僅繳納起訴費新臺幣300元,尚欠有新臺幣450元未繳,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行政訴訟庭法 官 侯明正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1 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惠萍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度交字第259號於民國 111 年 05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交通裁決,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