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11年度交字第57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江茂志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臺南市政府交通局間交通裁決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2年3月20日本院111年度交字第57號行政訴訟判決提起上訴。查交通裁決事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2款規定,應按件徵收上訴費新臺幣750元,惟上訴人尚未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1年度交字第57號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臺南市政府交通局間交通裁決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2年3月20日本院111年度交字第57號行政訴訟判決提起上訴。查交通裁決事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2款規定,應按件徵收上訴費新臺幣750元,惟上訴人尚未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