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12年度稅簡字第9號
- 原告
- 林永豐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財政部南區國稅局間贈與稅事件,提起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行政訴訟庭法 官 陳世旻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2年度稅簡字第9號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財政部南區國稅局間贈與稅事件,提起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行政訴訟庭法 官 陳世旻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