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易字第1132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易字第1132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郭登維
具 保 人 洪聆育
上列具保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洪聆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又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及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郭登維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5萬元,於民國100年7月7日由具保人洪聆育繳納後,將被告釋放,有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刑事保證金收據及收受刑事保證金通知各1張附卷可憑(見偵查卷第24頁)。嗣被告經檢察官以100年度偵字第9514號提起公訴,由本院以100年度易字第1132號案件審理,茲被告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場,復經本院囑警拘提,亦因被告行方不明未能拘獲,顯已逃匿;且本院前已依法通知具保人洪聆育應督促或攜同被告按時到庭,被告如逃匿者,本院將依法沒入保證金,然被告仍未到案,具保人到庭亦僅供稱:伊不知被告現住何處,伊也無法聯絡上被告等情,有本院送達證書5張、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100年12月20日南市警六偵字第1000018630號函暨拘票、報告書各2份、被告之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及本院100年11月25日準備程序筆錄各1份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9至10頁、第24至26頁、第32頁、第38至46頁),是被告顯已逃匿無疑,揆諸前揭說明,自應依法將上開保證金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