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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1002號

專科沒收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5 月 24 日

法官蔡孟珊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1002號

聲請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林怡臻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妨害風化等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99年度聲沒字第30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扣案之NOKIA行動電話壹支、門號0000000000之SIM卡壹張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二、按檢察官依第253條或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林怡蓁所涉意圖營利使女子與他人為性交行為而容留及媒介以營利罪,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97年4月30日以97年度偵字第5973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在卷可參;而扣案NOKIA牌行動電話1支、0000000000號SIM卡1張,均係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供述在卷(見偵卷第9頁),並有扣押物品清單附卷(見偵卷第6頁),是聲請人據刑事訴訟法第259 條之1規定,單獨向本院聲請就上開扣案物品為沒收,依法即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24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蔡孟珊

書記官 何小玉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24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1002號於民國 100 年 05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專科沒收,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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