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簡字第585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1年度簡字第585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周茂昌
上列被告因妨害秩序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1年度營偵字第386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周茂昌犯煽惑他人犯罪罪,處拘役伍拾玖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六合彩歷期開獎走勢解說單叁張、六合彩明牌參考資料拾陸份、六合彩開獎資料拾伍張,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按刑法第153 條第1 款之煽惑他人犯罪之罪,煽惑者就煽惑他人犯罪之行為,單獨成立本罪,與其是否已因實施煽惑行為而獲利無關,亦不因被煽惑人有無犯罪,而影響其煽惑罪之成立。核被告周茂昌所為,係犯刑法第153 條第1 款以演說、文字公然煽惑他人犯罪之罪。審酌被告前於民國98年間,因犯妨害秩序罪,經本院以98年度簡字第570 號判決,判處拘役50日確定在案,詎不知悔改,再次公然販賣賭博明牌,助長賭博歪風,破壞社會風氣,惟念其犯後坦承犯行,且所販賣賭博明牌規模非大,危害程度非鉅,並兼衡其智識程度、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扣案之六合彩歷期開獎走勢解說單3 張、六合彩明牌參考資料16份、六合彩開獎資料15張,均為被告所有,且供本件犯罪使用之物,業經被告於警偵中供述無訛,均應依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2 款之規定宣告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450 條第1 項、第454 條第2 項,刑法第153 條第1 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38條第1 項第2 款,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如對本判決不服,應於送達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53條 (煽惑他人犯罪或違背法令罪) 以文字、圖畫、演說或他法,公然為左列行為之一者,處 2 年 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1 千元以下罰金: 一、煽惑他人犯罪者。 二、煽惑他人違背法令,或抗拒合法之命令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