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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165號

廢棄物清理法等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9 月 10 日

法官周紹武施介元許育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165號

具 保 人

即被告
葉永盛

上列具保人即被告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葉永盛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本件具保人即被告葉永盛因涉犯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等案件,前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 5萬元,經具保人即被告自行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釋放,而該被告現逃匿行蹤不明,有收受刑事保證金通知、保證金收據、被告即具保人送達證書、拘票及行蹤不明報告書影本在卷可稽,足認具保人即被告確實逃匿,自應沒入其繳納之上開保證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0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周紹武

法 官 施介元

法 官 許育菱

書記官 徐晨芳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165號於民國 103 年 09 月 10 日裁判,案由為廢棄物清理法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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