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547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547號
- 被告
- 王登毅
- 選任辯護人
- 熊家興律師
李國禎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1年10月26日所宣示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主文欄及理由欄有關扣案如附表一所示物品應「沒收」之記載均更正為「沒收銷燬」。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判決原本及正本之理由欄貳、二、(六)沒收部分記載「扣案如附表一所示甲基安非他命、MDMA,均屬查獲之第二級毒品,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諭知沒收。」,漏載「銷燬」二字,顯係誤寫,爰更正此部份理由欄及主文欄之記載,裁定如主文所示。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 官 林臻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