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1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1號
- 原告
- 邱偉倫
- 被告
- 洪宗善
- 被告
- 晶晟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 吳淑芳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民國100年度交簡字第2773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1號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民國100年度交簡字第2773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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