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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1號

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3 月 30 日

法官蔡直青林福來伍逸康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1號

原告
邱偉倫
被告
洪宗善
被告
晶晟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吳淑芳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民國100年度交簡字第2773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30 日

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蔡直青

法 官 林福來

法 官 伍逸康

書記官 謝竣閎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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