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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1 年 03 月 30 日
  • 法官
    蔡直青林福來伍逸康
  • 法定代理人
    吳淑芳

  • 原告
    邱偉倫
  • 被告
    洪宗善晶晟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1號原 告 邱偉倫 被 告 洪宗善 晶晟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吳淑芳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民國100年度交簡字第2773號),經 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30 日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蔡直青 法 官 林福來 法 官 伍逸康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謝竣閎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30 日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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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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