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3 月 30 日
- 法官蔡直青、林福來、伍逸康
- 法定代理人吳淑芳
- 原告邱偉倫
- 被告洪宗善、晶晟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1號原 告 邱偉倫 被 告 洪宗善 晶晟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吳淑芳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民國100年度交簡字第2773號),經 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30 日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蔡直青 法 官 林福來 法 官 伍逸康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謝竣閎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30 日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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