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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易字第1043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2 月 1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易字第1043號

上訴人
王昶富
即被告

上列上訴人因竊盜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2年1月8日第一審判決(101年度易字第1043號),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即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18  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18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易字第1043號於民國 102 年 02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