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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易字第394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7 月 09 日

法官黃堯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易字第394號

上訴人
即被告
林國儀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竊盜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01 年5 月31日101 年度易字第394 號刑事判決提出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林國儀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提上訴理由狀。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 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上訴人即被告林國儀於民國101 年6 月18日對本院上開判決提起上訴,然其上訴狀僅稱「上訴理由後補」,既未敘述具體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提出上訴理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 條第3 項之規定,命上訴人即被告劉楨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提上訴理由狀( 須載明上訴之具體理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361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9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黃堯讚

書記官 許雅華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9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易字第394號於民國 101 年 07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