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簡字第1594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1年度簡字第1594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連家賢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1 年度偵字第849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連家賢竊盜,處拘役叁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院認定被告連家賢之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與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相同,茲引用之(如附件)。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 條第1 項之竊盜罪。爰審酌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徒手竊取財物之犯罪手段、被害人所受之損害、犯後坦認犯行,態度尚可,並衡酌其前科素行、智識程度、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454 條第2 項,刑法第320 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逕以簡易判決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全文刑法第320條第1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