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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簡字第585號

妨害秩序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3 月 26 日

法官施介元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1年度簡字第585號

聲請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周茂昌

上列被告因妨害秩序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1年度營偵字第386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周茂昌犯煽惑他人犯罪罪,處拘役伍拾玖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六合彩歷期開獎走勢解說單叁張、六合彩明牌參考資料拾陸份、六合彩開獎資料拾伍張,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按刑法第153 條第1 款之煽惑他人犯罪之罪,煽惑者就煽惑他人犯罪之行為,單獨成立本罪,與其是否已因實施煽惑行為而獲利無關,亦不因被煽惑人有無犯罪,而影響其煽惑罪之成立。核被告周茂昌所為,係犯刑法第153 條第1 款以演說、文字公然煽惑他人犯罪之罪。審酌被告前於民國98年間,因犯妨害秩序罪,經本院以98年度簡字第570 號判決,判處拘役50日確定在案,詎不知悔改,再次公然販賣賭博明牌,助長賭博歪風,破壞社會風氣,惟念其犯後坦承犯行,且所販賣賭博明牌規模非大,危害程度非鉅,並兼衡其智識程度、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扣案之六合彩歷期開獎走勢解說單3 張、六合彩明牌參考資料16份、六合彩開獎資料15張,均為被告所有,且供本件犯罪使用之物,業經被告於警偵中供述無訛,均應依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2 款之規定宣告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450 條第1 項、第454 條第2 項,刑法第153 條第1 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38條第1 項第2 款,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如對本判決不服,應於送達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6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施介元

書記官 周怡青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6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53條
(煽惑他人犯罪或違背法令罪)
以文字、圖畫、演說或他法,公然為左列行為之一者,處 2 年
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1 千元以下罰金:
一、煽惑他人犯罪者。
二、煽惑他人違背法令,或抗拒合法之命令者。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簡字第585號於民國 101 年 03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妨害秩序,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