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1,183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58號

聲請回復原狀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1 月 11 日

法官盧鳳田黃琴媛郭瓊徽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58號

聲請人
蘇宏民
即被告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不服本院於民國100年11月29日所為100年度侵訴字第62號判決,於逾上訴期間後聲請回復原狀,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聲請人即被告不服本院民國100年11月29日所為100年度侵訴字第62號判決,因渠誤認被告羈押中有在途期間,致未於法定期間提出上訴,爰依刑事訴訟法第67條規定,請求本院就其遲誤上訴期間部分准予回復原狀云云。

二、按非因過失,遲誤上訴、抗告或聲請再審之期間,或聲請撤銷或變更審判長、受命推事、受託推事裁定或檢察官命令之期間者,於其原因消滅後5日內,得聲請回復原狀,刑事訴訟法第6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聲請回復原狀,應以非因過失遲誤期間者為限,並應於書狀內釋明非因過失遲誤期間之原因及其消滅時期;所謂非因過失,係指逾期之緣由非可歸責於當事人而言,若其不能遵守期限由於自誤,即不能謂非過失。

三、經查,聲請人於100年12月9日收受本院100年度侵訴字第62號判決後,未於上訴期間10日內提起上訴,為聲請人所自承,並有上開本院判決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見本院100年度侵訴字第62號卷),是該部分之事實,堪可認定。又觀之上揭判決之「教示欄」業已載明「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聲請人自應得依該教示欄內容,遵守法定期間提出上訴,故聲請人自行誤認有在途期間而誤算上訴期間,難認與刑事訴訟法第67條非因過失遲誤期間之要件相符,本件聲請人不能遵守上訴期限,核係由於其過失,自難為聲請回復原狀之理由,則其回復原狀之聲請應予駁回,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1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盧鳳田

法 官 黃琴媛

法 官 郭瓊徽

書記官 曾郁芳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2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58號於民國 101 年 01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回復原狀,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