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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874號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10 月 31 日

法官林臻嫺曾仁勇許嘉容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874號

公訴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NIAMRAT T.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余訓格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年度偵字第8041號),以及移送併辦(101年度偵字第1131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NIAMRAT THUAN之羈押視為撤銷,並責付予玖成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之代表人。

理由

一、按羈押之被告,經諭知無罪、免訴、免刑、緩刑、罰金或易以訓誡或第303條第3款、第4款不受理之判決者,視為撤銷羈押。但上訴期間內或上訴中,得命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如不能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而有必要情形者,並得繼續羈押之。此刑事訴訟法第316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案被告NIAMRAT THUAN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101年度訴字第874號判決),經本院於民國101年8月7日予以羈押。茲因被告前開案件業經本院於101年10月31日諭知緩刑之判決,依前揭規定,被告之羈押視為撤銷,惟因現尚在上訴期間內,被告復為合法入境、居留中之外籍勞工,爰命責付予原雇主即玖成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之代表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16條前段、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31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林臻嫺

法 官 曾仁勇

法 官 許嘉容

書記官 鄭梅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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