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易字第990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2年度易字第990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杜育森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年度調偵字第1845 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本院合議庭裁定改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
杜育森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
事實
一、杜育森前於民國84、85年間,因侵占、竊盜、盜匪、搶奪等案件,分別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以85年度上易字第952號、第957 號、本院以85年度訴字第683 號各判處有期徒刑6 月(侵占)、3 年10月(竊盜)、12年(盜匪)、1 年(搶奪),嗣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以97年度聲字第318 號裁定就前開侵占罪、搶奪罪減刑後,與不得減刑之竊盜罪、盜匪罪,定其應執行刑為16年1 月確定,於95年9 月5 日縮短刑期假釋出監,並於101 年5 月28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
二、詎其仍不知悔改,因需錢孔急,明知無給付貨款之能力及意願,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本於詐欺之犯意,為獲取亞漢企業有限公司(下稱亞漢公司)所有之電熱水器,乃先以新臺幣(下同)7,000 元之代價,向姓名、年籍不詳,綽號「阿彬」之成年男子購買如附表所示無兌現可能之支票1 紙,並透過不知情之順昌液化煤氣行老闆娘介紹向亞漢公司訂購電熱水器,杜育森旋於101 年11月24日下午某時,以電話向亞漢公司員工黃見萬佯稱:欲購買60台電熱水器云云,並約定亞漢公司先出貨8 台,於101 年11月26日14時許,雙方依約在臺南市新市區○○里○○00號(豐華里里長服務處)前交貨,杜育森為取信於黃見萬,乃交付如附表所示之支票作為貨款,致黃見萬陷於錯誤,誤以為杜育森具給付貨款之能力及意願,而當場交付亞漢公司所有之電熱水器8 台(價值4 萬1,600 元)予杜育森。杜育森詐得上開電熱水器後旋轉賣獲取現金花用。嗣於同日16時許,黃見萬向銀行查知該支票已經拒往,要求杜育森返還電熱水器8 台,杜育森非但未返還且避不見面,黃見萬始知受騙。
三、案經亞漢公司訴由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善化分局報請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本件被告杜育森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 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被告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之意見後,由本院合議庭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規定,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先予敘明。
二、上開事實,業據被告於警詢、偵查中及本院審理時均坦承不諱(見警卷第1 至3 頁、偵卷第18頁反面至19頁、本院卷第26至27頁),核與證人即亞漢公司員工黃見萬於警詢及偵查中證述遭詐騙之情節大致相符(見警卷第4 至6 頁、偵卷第16頁),此外,復有附表所示支票、臺灣票據交換所退票理由單、亞漢公司出貨單各1 紙在卷可證(見警卷第9 至10頁),足見被告上開自白與事實相符,堪以採信。從而,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9 條第1 項之詐欺取財罪。又被告84、85年間,因侵占、竊盜、盜匪、搶奪等案件,分別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以85年度上易字第952 號、第957 號、本院以85年度訴字第683 號各判處有期徒刑6 月(侵占)、3 年10月(竊盜)、12年(盜匪)、1 年(搶奪),嗣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以97年度聲字第318 號裁定就前開侵占罪、搶奪罪減刑後,與不得減刑之竊盜罪、盜匪罪,定其應執行刑為16年1 月確定,於95年9 月5 日縮短刑期假釋出監,並於101 年5 月28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紙在卷可考,其受徒刑之執行完畢,5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本罪,為累犯,依法應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素行非佳,明知無力給付貨款,為獲取告訴人所有之電熱水器,竟收購無兌現可能之支票,以取信告訴人員工俾順利詐得財物,致告訴人受有損害約4 萬1,600元,且迄未與告訴人達成和解,賠償損害,取得原諒,本不宜輕縱,惟念其犯後始終坦認犯行,尚具悔意之犯後態度,並兼衡其犯罪動機、目的、智識程度、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99 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39 條第1 項、第47條第1 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黃淑妤到庭執行職務。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 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支 票 號 碼 │發票人│發 票 日 期 │ 付 款 銀 行 │金額(元)│ ├──┼───────┼───┼──────┼────────┼─────┤ │1 │BM0000000 │鈊宇國│101年11月25 │遠東銀行三重分行│312,000 │ │ │ │際有限│日 │ │ │ │ │ │公司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