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692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692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張小宏
上列被告因商業會計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年度偵字第15159號、101年度偵字第974號、102年度偵字第3779號、102年度偵字第3809號、102年度偵字第673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於張小宏能到庭以前停止審判。
理由
一、按被告因疾病不能到庭者,應於其能到庭以前停止審判;依法應停止審判而未經停止者,其判決當然違背法令。刑事訴訟法第294條第2項、第379條第9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張小宏因肺癌於民國106年7月20日接受肺臟切除手術,目前仍在醫院接受化學治療中,預計於12月化療療程結束。建議於化療療程結束(預計12月以後)後,再到貴院開庭等情,有國防醫學院三軍總醫院106年10月5日院三醫勤字第1060012676號函暨所附診斷證明書在卷可憑。足見被告因前述疾病接受化學治療中,而有不能到庭應訊情事,爰依前揭規定,本案應於被告能到庭以前裁定停止審判。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94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