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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易字第1481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2 月 26 日

法官朱中和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易字第1481號

公訴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姜志豐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姜志豐之羈押應予撤銷。

理由

一、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被告姜志豐因竊盜案件,前經本院羈押在案。茲因被告另犯之竊盜案件,業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以102年度上易字第309號判處有期徒刑7月確定,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來函請借提執行,經本院准予借提執行後,經執行檢察官開具102年執助乙字第901號執行指揮書將被告送監執行,並自民國103年2月12日起算上開刑期,有執行指揮書影本1紙在卷可稽,是被告既已因另案送監執行,自無繼續羈押之必要,其羈押原因業已消滅,本院爰裁定撤銷被告之羈押。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6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朱中和

書記官 謝竣閎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易字第1481號於民國 103 年 02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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