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易字第1481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易字第1481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姜志豐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姜志豐之羈押應予撤銷。
理由
一、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被告姜志豐因竊盜案件,前經本院羈押在案。茲因被告另犯之竊盜案件,業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以102年度上易字第309號判處有期徒刑7月確定,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來函請借提執行,經本院准予借提執行後,經執行檢察官開具102年執助乙字第901號執行指揮書將被告送監執行,並自民國103年2月12日起算上開刑期,有執行指揮書影本1紙在卷可稽,是被告既已因另案送監執行,自無繼續羈押之必要,其羈押原因業已消滅,本院爰裁定撤銷被告之羈押。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