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1854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1854號
準 抗 告 人 黃進雄
- 即受刑人
上列準抗告人因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執字第58562號執行案件,向本院提出準抗告。經核其準抗告狀未敘述準抗告理由,本院依其提出之準抗告狀所載,無從查知準抗告人究係對該執行案件中何事項提出準抗告,爰命準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準抗告事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16條第4項、第411 條但書規定裁定如上。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1854號
準 抗 告 人 黃進雄
上列準抗告人因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執字第58562號執行案件,向本院提出準抗告。經核其準抗告狀未敘述準抗告理由,本院依其提出之準抗告狀所載,無從查知準抗告人究係對該執行案件中何事項提出準抗告,爰命準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準抗告事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16條第4項、第411 條但書規定裁定如上。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