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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1854號

聲明異議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10 月 14 日

法官陳振謙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1854號

準 抗 告 人 黃進雄

即受刑人

上列準抗告人因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執字第58562號執行案件,向本院提出準抗告。經核其準抗告狀未敘述準抗告理由,本院依其提出之準抗告狀所載,無從查知準抗告人究係對該執行案件中何事項提出準抗告,爰命準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準抗告事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16條第4項、第411 條但書規定裁定如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4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陳振謙

                書記官 黃雅雲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4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1854號於民國 102 年 10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聲明異議,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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