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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207號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2 月 19 日

法官彭喜有鄭雅文洪士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207號

公訴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陳富強
指定辯護人
陳柏諭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不服本院民國104年12月23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陳富強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正上訴理由書。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又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62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上訴人即被告於民國105年1月7日收受本案判決正本後(詳卷附送達證書),於上訴期間內即105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惟該上訴狀並未敘述具體上訴理由,迄今已逾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上訴人仍未補提上訴理由狀,依上開規定,自應定期間先命其補正,逾期未補正,即裁定駁回其上訴。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62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9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彭喜有

法 官 鄭雅文

法 官 洪士傑

書記官 黃鋕偉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2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207號於民國 105 年 02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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