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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81號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5 月 09 日

法官陳振謙施介元鄭銘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2年度訴字第181號

公訴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吳其璋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余訓格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年度偵字第14710號、101年度偵緝字第975號、102年度偵字第110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如起訴狀所載(如附件)。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被告吳其璋業於民國102年3月25日死亡,此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依據首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9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振謙

法 官 施介元

法 官 鄭銘仁

書記官 謝怡貞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4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81號於民國 102 年 05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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