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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692號

違反商業會計法等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10 月 17 日

法官曾子珍陳貽明高俊珊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692號

公訴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張小宏

上列被告因商業會計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年度偵字第15159號、101年度偵字第974號、102年度偵字第3779號、102年度偵字第3809號、102年度偵字第673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於張小宏能到庭以前停止審判。

理由

一、按被告因疾病不能到庭者,應於其能到庭以前停止審判;依法應停止審判而未經停止者,其判決當然違背法令。刑事訴訟法第294條第2項、第379條第9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張小宏因肺癌於民國106年7月20日接受肺臟切除手術,目前仍在醫院接受化學治療中,預計於12月化療療程結束。建議於化療療程結束(預計12月以後)後,再到貴院開庭等情,有國防醫學院三軍總醫院106年10月5日院三醫勤字第1060012676號函暨所附診斷證明書在卷可憑。足見被告因前述疾病接受化學治療中,而有不能到庭應訊情事,爰依前揭規定,本案應於被告能到庭以前裁定停止審判。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94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7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曾子珍

法 官 陳貽明

法 官 高俊珊

書記官 林佩諭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7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692號於民國 106 年 10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商業會計法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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