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262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12 月 3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2622號聲明異議人 詹隆勝 即受刑人 上列聲明異議人向本院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明異議駁回。 理 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如附件聲明異議書所載。 二、按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法院應就疑義或異議之聲明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4 條、第486 條分別定有明文。另按,受刑人於執行後,如何適用「行刑累進處遇條例」及提報假釋,分屬監獄及法務部之職權,不在檢察官執行指揮之列,不生執行之指揮是否違法或執行方法是否不當而得向法院聲明異議之問題(最高法院100年度台抗字第240號、309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依聲明異議意旨所載,受刑人係對「行刑累進處遇條例」之分數計算暨相關行政函釋是否違法、如何適用等節,予以聲明異議;惟該異議意旨與檢察官指揮執行無關,自難以之論認檢察官之執行指揮是否有不當之處。 四、綜上所述,本件聲明異議人以前揭事由聲明異議,並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31 日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郭瓊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 附繕本) 書記官 高培馨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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