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314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314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郭晉守
- 指定辯護人
- 余訓格公設辯護人
具 保 人 郭炎風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103年度偵字第1268號、第2617號、第3677號、第507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郭炎風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具保人郭炎風因被告郭晉守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依本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50,000元,繳納現金後,予以停止被告之羈押。
二、茲以被告郭晉守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復經拘提,亦未獲,且具保人亦無法使其遵期到庭,有本院送達證書、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湖內分局民國103年12月17日高市警湖分偵字第00000000000號函暨所附拘票報告書等附卷可佐,足認被告已逃匿,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