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易字第824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易字第824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公訴人
- 具 保 人 郭香君
- 被告
- 王昱東
上列具保人因被告詐欺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郭香君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叁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又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及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王昱東因詐欺案件,前經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30,000元,由具保人郭香君繳納現金後,予以釋放,有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刑事保證金收據及收受刑事保證金通知可憑。茲被告王昱東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復經警拘提無著,顯已逃匿等事實,亦有被告王昱東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受送達人為被告王昱東之本院送達證書、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104年1月27日屏檢金金104助28字第2707號函、屏東縣政府警察局東港分局104年2月25日東警偵字第00000000000號函暨拘票、報告書在卷可稽;而本院前已依法通知具保人郭香君遵期偕同被告王昱東到庭,仍未到案之事實,復有受送達人為具保人郭香君之本院送達證書附卷可證。依前揭說明,自應將具保人郭香君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