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897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易字第30號

恐嚇取財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7 月 28 日

法官周紹武劉怡孜許育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易字第30號

公訴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張致銘

具 保 人 邱惠玉

上列被告因恐嚇取財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邱惠玉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仟元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案被告張致銘涉嫌幫助恐嚇取財案件,原經本院傳拘無著後發佈通緝,嗣經緝獲到案,本院訊問後認無羈押之必要,諭知准以新臺幣5千元具保候傳並命限制住居,經具保人邱惠玉如數繳納現金後,予以釋放,有本院收受刑事保證金通知、保證金收據各1件附卷可稽。然被告嗣經本院傳拘無著,有被告及具保人送達證書回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拘票及拘提未獲報告書等附卷可稽,足認被告顯已逃匿,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8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周紹武

法 官 劉怡孜

法 官 許育菱

書記官 李慈容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8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易字第30號於民國 104 年 07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恐嚇取財,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