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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1902號

宣告沒收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10 月 20 日

法官徐安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1902號

聲請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吳立乾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4 年度聲沒字第387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扣案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零點壹貳叁公克)及包裝袋壹個均沒收銷燬。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吳立乾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4 年度毒偵字第607 、125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 包(驗餘淨重0.123 公克)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 項第2 款所定之違禁物,爰依法聲請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40條第2 項、第38條第1 項第1 款、第2項定有明文。又甲基安非他命經列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 項第2 款所定之第二級毒品;查獲之毒品及專供施用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 條第2 項第2 款及同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亦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吳立乾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4 年度毒聲字第175 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104 年9 月9 日釋放,並經檢察官以104 年度毒偵字第607 、125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前揭裁定及不起訴處分書在卷足參。扣案之白色結晶物體送高雄市立凱旋醫院鑑定,確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驗餘淨重0.123 公克),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04 年4 月21日高市凱醫驗字第33139 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1 紙附卷可憑(見104 毒偵字第607 號卷第48頁),核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 條第2 項第2 款所定之第二級毒品,為違禁物無誤。又包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1 個,係用於包裹毒品,防止毒品漏逸、潮濕,以便於攜帶、存放,既與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密切接觸,送驗時無論依何種方式分離,均會有極微量之甲基安非他命殘留而不可完全析離(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3739號判決意旨參照),應視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一部分,應併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規定沒收銷燬之。綜上所述,本件聲請經核於法並無不合,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0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徐安傑

書記官 許育菁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1902號於民國 104 年 10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宣告沒收,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