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4 分鐘讀完全文 1,285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516號

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3 月 31 日

法官陳欽賢王國忠陳川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516號

公訴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李銀花
選任辯護人
鄭植元律師(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
被告
李進益
被告
梁安定
被告
梁擎柱
被告
林得福
被告
黃上芬
被告
陳守告
被告
林清福
被告
黃生泉
被告
柯東榮
被告
侯燦瑞
上一人選任辯護人
徐朝琴律師
被告
林美鳳
被告
葉銘清
被告
吳玉好
上一人輔佐人
吳文祥
被告
邱美琴
被告
楊敬國
被告
張兆宏
被告
王怡平
被告
李坤海
被告
陳麗玉
被告
黃連福
上一人選任辯護人
林瑞成律師(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

上列被告因詐欺取財案件,檢察官依通常程序提起公訴(103年度偵字第8017、12546、13961號;104年度偵字第8404、8746、8747、8748、8749、8750、9101、9102、11186、12718、12719、12720、12721、12723、13662、16935號;104年度偵緝字第856、937號)及移送併辦(103年度偵字第5412號、104年度偵字第1758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李銀花、李進益、梁安定、梁擎柱、林得福、黃上芬、陳守告、林清福、黃生泉、柯東榮、侯燦瑞、林美鳳、葉銘清、吳玉好、邱美琴、楊敬國、張兆宏、王怡平、李坤海、陳麗玉、黃連福因犯詐欺取財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前揭被告自白犯罪(見訴卷一第230頁、第233頁、第236頁、第238頁、第241頁;訴卷二第3頁、第5頁、第7頁、第9頁、第11頁、第80頁、第82頁、第84頁、第87頁、第90頁、第93頁、第104頁、第106頁、第108頁、第110頁;訴卷三第19頁),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31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欽賢

法 官 王國忠

法 官 陳川傑

書記官 林容淑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3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516號於民國 105 年 03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