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516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516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李銀花
- 選任辯護人
- 鄭植元律師(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
- 被告
- 李進益
- 被告
- 梁安定
- 被告
- 梁擎柱
- 被告
- 林得福
- 被告
- 黃上芬
- 被告
- 陳守告
- 被告
- 林清福
- 被告
- 黃生泉
- 被告
- 柯東榮
- 被告
- 侯燦瑞
- 上一人選任辯護人
- 徐朝琴律師
- 被告
- 林美鳳
- 被告
- 葉銘清
- 被告
- 吳玉好
- 上一人輔佐人
- 吳文祥
- 被告
- 邱美琴
- 被告
- 楊敬國
- 被告
- 張兆宏
- 被告
- 王怡平
- 被告
- 李坤海
- 被告
- 陳麗玉
- 被告
- 黃連福
- 上一人選任辯護人
- 林瑞成律師(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
上列被告因詐欺取財案件,檢察官依通常程序提起公訴(103年度偵字第8017、12546、13961號;104年度偵字第8404、8746、8747、8748、8749、8750、9101、9102、11186、12718、12719、12720、12721、12723、13662、16935號;104年度偵緝字第856、937號)及移送併辦(103年度偵字第5412號、104年度偵字第1758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李銀花、李進益、梁安定、梁擎柱、林得福、黃上芬、陳守告、林清福、黃生泉、柯東榮、侯燦瑞、林美鳳、葉銘清、吳玉好、邱美琴、楊敬國、張兆宏、王怡平、李坤海、陳麗玉、黃連福因犯詐欺取財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前揭被告自白犯罪(見訴卷一第230頁、第233頁、第236頁、第238頁、第241頁;訴卷二第3頁、第5頁、第7頁、第9頁、第11頁、第80頁、第82頁、第84頁、第87頁、第90頁、第93頁、第104頁、第106頁、第108頁、第110頁;訴卷三第19頁),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