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易緝字第59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易緝字第59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陳建彬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 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年度偵字第645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陳建彬之羈押應予撤銷。
理由
一、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將被告釋放,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七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陳建彬前因竊盜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以其犯罪嫌疑重大,且有逃亡之事實,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或執行,認有羈押必要,經本院於民國一0四年九月六日裁定將其羈押在案。惟其已於一0四年十月五日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一0四年執丁字第四一一號、第四一二號執行指揮書,解送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監獄臺南分監另案執行有期徒刑一年二月、四月等情,有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一0四年十月八日南檢文丁一0四執四一一字第六五四九八號函暨函附之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執行指揮書二紙,及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一紙在卷(詳本院卷第六八頁至第七十頁)可稽,故原羈押原因於前開執行之日即一0四年十月五日業已消滅,依照上開法條之規定,被告陳建彬之羈押應予撤銷。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七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