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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簡字第1854號

毀損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10 月 02 日

法官陳振謙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簡字第1854號

聲請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蔡基戊
被告
吳豐任
被告
陳昕政
被告
黃俊傑
被告
鄭智明

上列被告因毀損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4年9月25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事實及理由欄第二項第四點內關於「李家瑞」之記載,應更正為「林家瑞」。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事實及理由欄第二項第四點內關於「李家瑞」之記載,係「林家瑞」之誤載,此從原判決同點後半段「告訴人如就林家瑞……」即可知悉,該處之「李家瑞」係「林家瑞」之誤載,而該誤載並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陳振謙

書記官 許雅華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簡字第1854號於民國 104 年 10 月 02 日裁判,案由為毀損,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