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332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332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許自福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4 年度執聲字第204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許自福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叁年。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許自福因竊盜案件,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並有各該判決附卷可稽,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規定,應定其應執行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定其應執行刑等語。
二、本院審核認本件聲請人依受刑人之請求而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五庭法 官 鄭文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