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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694號

沒入保證金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5 月 12 日

法官蕭雅毓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694號

聲請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聲請人
具 保 人
即被告
劉東原

上列具保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104年度執聲沒字第3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劉東原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即具保人劉東原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1 萬元,由被告劉東原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該被告逃匿,爰依法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又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第121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即具保人劉東原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指定保證金額1 萬元,由被告繳納同額現金後將被告釋放,有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收受刑事保證金通知、刑事保證金收據各1 紙在卷可稽。嗣被告經本院以103 年度訴字第704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 月、3 月確定後,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依法通知被告執行,其卻未依時到案執行,並因行方不明而拘提無著等情,分別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送達證書2份、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103 年12月4 日南檢玲丁103執聲他1066字第75995號函、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拘票、103年12月31日員警拘提未獲報告書各1份等附卷可憑。又被告目前並無在監在押之情形,亦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在卷可佐,是本案被告顯已逃匿,揆諸前揭規定,聲請人聲請沒入被告所繳納之保證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2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蕭雅毓

書記官 謝婷婷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2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694號於民國 104 年 05 月 12 日裁判,案由為沒入保證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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