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790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易字第1020號

傷害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4 月 19 日

法官陳振謙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易字第1020號

公訴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張耀中
選任辯護人
趙培皓律師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年度偵字第00000號),本院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後,因不宜行簡式審判程序,裁定如下:

主文

原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撤銷。

理由

一、按「除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者外,於前條第1 項程序進行中,被告先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時,審判長得告知被告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及輔佐人之意見後,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法院為前項裁定後,認有不得或不宜者,應撤銷原裁定,依通常程序審判之」。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本院於105年12月20 日審理時,經當庭裁定改行簡式審判程序,有該日筆錄在卷可稽。茲因被告與告訴人達成調解,不宜行簡式審判程序,爰依前開規定,將原來改行簡式審判程序之裁定撤銷,回復以通常程序審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2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9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陳振謙

書記官 張儷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9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易字第1020號於民國 106 年 04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傷害,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