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335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335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上訴人
- 黃致融
- 即被告
- 選任辯護人
- 鐘育儒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詐欺等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6年9月22日所為之判決(起訴案號:104年度偵字第347、352、615、616、617、618、619、621、2181、2182、3672、5319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又按原審法院認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第36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上訴人即被告因不服本院所為之第一審判決而提起上訴,惟因未敘述上訴理由,且遲至上訴期間屆滿日(即民國106年11月2日)後20日內仍未補提,經本院於107年1月4日命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該裁定於107年1月8日送達法務部矯正署嘉義監獄予被告,有送達證書1紙在卷為憑,上訴人迄今仍未補提,其上訴顯不合法律上之程式,依上說明,自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