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873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873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許永清
- 指定辯護人
- 許有茗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6年8月11日第一審判決,而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873號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6年8月11日第一審判決,而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