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917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917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王麗琪
- 指定辯護人
- 本院公設辯護人林宜靜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王麗琪之羈押應予撤銷。
理由
一、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將被告釋放;前開撤銷羈押,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王麗琪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以被告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第2項之罪,犯罪嫌疑重大,且其經通緝到案,有逃亡之事實,認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故裁定予以羈押,而於民國106年3月6日執行羈押在案;茲被告另因販賣毒品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3年7月確定,並由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5年執丁字第11106號執行指揮書將被告送監執行,自106年3月24日起算上開刑期,有上開執行指揮書影本、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是被告既已在監服刑,原羈押原因於被告另案執行之日即已消滅,揆諸首揭規定,被告之羈押自應予撤銷。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