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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27號

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5 月 05 日

法官林臻嫺莊政達許育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27號

公訴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王永霖
即具保人
指定辯護人
陳振榮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王永霖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案被告王永霖涉嫌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於偵查中諭知准以新臺幣2萬元具保候傳,經被告本人如數繳納現金後,予以釋放,有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收受訴訟案款通知、保證金收據各1件附卷可稽。然本案被告嗣經本院傳拘無著,有被告送達證書回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拘票及拘提未獲報告書等附卷可稽,足認被告顯已逃匿,自應將被告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5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林臻嫺

法 官 莊政達

法 官 許育菱

書記官 張鈞雅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5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27號於民國 106 年 05 月 05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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