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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審訴字第238號

詐欺等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11 月 11 日

法官吳錦佳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審訴字第238號

公訴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邱愷恩

上列上訴人因詐欺等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5 年8 月3 日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 條第2 項、第3 項、第362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上訴人即被告不服本院民國105 年8 月3 日之本件判決,並於同年9 月2 日提起上訴,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遵期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經本院於同年10月7 日裁定命被告應於收受裁定正本後5 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該裁定正本依上訴人之住所送達後,因不獲會晤本人,而於105 年10月12日付與有辨別事理能力之受僱人即社區管理室管理員,另依上訴人之居所送達後,於105年10月17日寄存送達,有送達證書2 紙在卷可據(見本院卷第152-153 頁),惟上訴人迄今仍未補提上訴理由書,顯已逾5 日期間,其上訴自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1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吳錦佳

書記官 王峻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4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審訴字第238號於民國 105 年 11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詐欺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