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755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簡字第1847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8 月 29 日

法官包梅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5年度簡字第1847號

聲請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施蕙茹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5年度偵緝字第73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施蕙茹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證據及所犯法條,與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記載相同,引用之(如附件)。另於犯罪事實欄第6行,「趁黃景能上廁所期間」後補充「於同日23時10分許」。」

二、爰審酌被告正值年輕力壯,不思以正途取財,恣意竊取他人營業用小客車,所竊得之物,依被害人黃景能陳稱約值新臺幣約1萬元,兼衡被告犯後尚知坦認犯行之態度,具高職肄業之教育程度,所竊得之物已尋獲,並發還予被害人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刑法320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之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9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包梅真

書記官 李欣樺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9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簡字第1847號於民國 105 年 08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