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簡字第1847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5年度簡字第1847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施蕙茹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5年度偵緝字第73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施蕙茹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證據及所犯法條,與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記載相同,引用之(如附件)。另於犯罪事實欄第6行,「趁黃景能上廁所期間」後補充「於同日23時10分許」。」
二、爰審酌被告正值年輕力壯,不思以正途取財,恣意竊取他人營業用小客車,所竊得之物,依被害人黃景能陳稱約值新臺幣約1萬元,兼衡被告犯後尚知坦認犯行之態度,具高職肄業之教育程度,所竊得之物已尋獲,並發還予被害人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刑法320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之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