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簡字第47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違反化妝品衛生管理條例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3 月 31 日
- 當事人湯昇雲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5年度簡字第479號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湯昇雲 上列被告因違反化妝品衛生管理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4年度偵字第1408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湯昇雲犯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一項之販賣足以損害人體健康之化粧品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並所犯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按化粧品或化粧品色素足以損害人體健康者,中央、直轄市或縣(市)衛生主管機關應禁止其輸入、製造、販賣、供應或意圖販賣、供應而陳列;其已核准或備查者,並公告註銷其許可或備查證件,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第23條第1項定有 明文。查被告湯昇雲為奇麗實業社之實際負責人,於民國 102年至104年間持續製造如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附表所示足以損害人體健康之指甲油,並予以販售,係違反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第23條第1項規定。故核被告所為,係犯化 粧品衛生管理條例第27條第1項之製造、販賣足以損害人體 健康之化粧品罪。另按刑事法若干犯罪行為態樣,本質上原具有反覆、延續實行之特徵,立法時既予特別歸類,定為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要素,則行為人基於概括之犯意,在密切接近之一定時、地持續實行之複次行為,倘依社會通念,於客觀上認為符合一個反覆、延續性之行為觀念者,於刑法評價上,即應僅成立一罪。學理上所稱「集合犯」之職業性、營業性或收集性等具有重複特質之犯罪均屬之,例如經營、從事業務、收集、販賣、製造、散佈等行為概念者是(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1079號判決要旨參照)。本件被告在同一地點即臺南市○○區○○○街0號之「奇麗實業社」內, 持續製造並販賣上開指甲油之行為,本質上乃具有反覆、延續之特質,依社會通念,即應屬前揭學理上所稱具有營業性之重複特質之「集合犯」,為包括一罪。又被告以一行為觸犯上開2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 一重之販賣足以損害人體健康之化粧品罪處斷。 三、爰審酌被告前因違反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案件,經本院100 年度易字第135號判決處拘役58日確定,猶不思悔改,無視 衛生主管機關之禁令,再度製造足以損害人體健康之指甲油販售,危害國民健康匪淺。惟考量被告犯後尚能坦承犯行,暨其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又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檢驗後,均檢出含甲醛超標及含苯,為妨害衛生之物品,應依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第27條第1項後段之規定,沒收銷燬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2項,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第23條第1項、第27條 第1項,刑法第11條、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明理由,向本庭(院)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31 日刑事第七庭 法 官 朱中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謝竣閎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31 日附表: ┌──┬──────┬──┬───────┬────────┐ │編號│ 物品名稱 │數量│ 檢驗結果 │ 備 註 │ ├──┼──────┼──┼───────┼────────┤ │ 1 │奇麗指甲油(│ 2瓶│苯24ppm │103年6月5日,宥 │ │ │102年3月10日│ │甲醛5537.2ppm │聲五金行(宜蘭市│ │ │製造,批號 │ │(103年度他字 │南興街13號),抽│ │ │00000000,亮│ │第4182號偵查卷│驗2瓶 │ │ │橘色黏稠液)│ │宗第10頁) │ │ ├──┼──────┼──┼───────┼────────┤ │ 2 │愛美事指甲油│ 1瓶│苯62.6ppm │104年2月12日,合│ │ │(102年4月15│ │(104年度交查 │利旺企業社(新北│ │ │日製造,批號│ │字第1268號偵查│市鶯歌區建國路71│ │ │CL0002,無色│ │卷宗第7頁) │號),抽驗4瓶 │ │ │透明黏稠液)│ │ │ │ ├──┼──────┼──┼───────┼────────┤ │ 3 │愛美事指甲油│ 4瓶│未另行送驗 │104年5月19日,奇│ │ │(102年4月15│ │ │麗實業社(臺南市│ │ │日製造,批號│ │ │仁德太乙二街1號 │ │ │CL0002)【分│ │ │),抽驗4瓶(由 │ │ │裝】 │ │ │現場整桶成品分裝│ │ │ │ │ │4小瓶) │ ├──┼──────┼──┼───────┼────────┤ │ 4 │美多多奇麗指│ 1瓶│甲醛171.9ppm │104年5月19日,奇│ │ │甲油(104年4│ │(104年度交查 │麗實業社(臺南市│ │ │月1日製造, │ │字第1268號偵查│仁德區太乙二街1 │ │ │瓶身批號 │ │卷宗第69頁正面│號),抽驗4瓶 │ │ │00000000/瓶│ │) │ │ │ │底批號 │ │ │ │ │ │00000000,白│ │ │ │ │ │色含珍珠光澤│ │ │ │ │ │黏稠液) │ │ │ │ │ ├──────┼──┼───────┤ │ │ │美多多奇麗指│ 1瓶│甲醛168ppm │ │ │ │甲油(104年4│ │(104年度交查 │ │ │ │月1日製造, │ │字第1268號偵查│ │ │ │批號00000000│ │卷宗第69頁背面│ │ │ │,白色含珍珠│ │) │ │ │ │光澤黏稠液)│ │ │ │ ├──┼──────┼──┼───────┼────────┤ │ 5 │美多多奇麗指│ 1瓶│苯20.4ppm │103年11月7日,玄│ │ │甲油(102年 │ │甲醛2291ppm │發精品百貨(臺南│ │ │10月15日製造│ │(103年度他字 │市新營區長榮路2 │ │ │,批號 │ │第4182號偵查卷│段1094號),抽驗│ │ │00000000,紅│ │宗第21頁) │1瓶 │ │ │色黏稠液) │ │ │ │ │ ├──────┼──┼───────┼────────┤ │ │美多多奇麗指│ 1瓶│苯21ppm │103年10月9日,奇│ │ │甲油(批號 │ │甲醛2616ppm │麗實業社(臺南市│ │ │00000000,藍│ │(103年度他字 │仁德區太乙二街1 │ │ │色透明含亮粉│ │第4182號偵查卷│號),抽驗1瓶 │ │ │黏稠液) │ │宗第21頁) │ │ └──┴──────┴──┴───────┴────────┘ 附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4年度偵字第14087號被 告 湯昇雲 男 64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臺南市○區○○路○段00巷00號 居臺南市○○區○○里○○○街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違反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犯罪事實 一、湯昇雲為址設臺南市○○區○○里○○○街0號1樓「奇麗實業社」實際負責人,且前因違反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案件,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以100年度易字第135號判決處拘役58日確定。詎湯昇雲仍不知悔改,明知化粧品或化粧品色素足以影響人體健康,經主管機關禁止者,即不得製造或販賣,且化粧品如於製造過程中,因技術上無法避免,致含微量殘留之游離甲醛(Free Formaldehyde)時,則其最終總殘留限 量為75ppm,而苯(Benzene)則為化粧品禁止使用之成分等情,業經行政院衛生署(現改制為衛生福利部,下稱衛福部)分別於102年6月27日以署授食字第0000000000號及94年11月2日以衛署藥字第0000000000號公告在案,仍基於製造及 販賣足以損害人體健康之化粧品之單一犯意,接續於102年 至104年間,在奇麗實業社上開地址工廠內,製造內含甲醛 (Formaldehyde)超標及含苯之奇麗指甲油、愛美事指甲油及美多多奇麗指甲油等指甲油(超標數量詳見附表),並接續售與不知情之坤展百貨有限公司等中盤商,嗣後再輾轉鋪貨至不知情之宥聲五金行及合利旺企業社等通路商。嗣宜蘭縣及新北市政府衛生局分別於103、104年間,在前揭通路商對上開化妝品進行抽驗並發現不合格,始循線知悉上情。 二、案經臺南市政府衛生局函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湯昇雲於偵查中坦承不諱,並有宜蘭縣政府衛生局化粧品檢查現場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衛生局化粧品檢查現場紀錄表、臺南市政府衛生局化粧品檢查現場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衛生局函、宜蘭縣衛生局函、衛福部食品藥物管理署函及檢驗報告書、奇麗實業社送貨單及估價單、坤展百貨有限公司銷貨單等資料附卷可稽,足證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行堪予認定。 二、核被告湯昇雲所為,均係違反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第23條第1項之製造及販賣足以損害人體健康之化粧品規定,而分別 涉有同條例第27條第1項及第3項之罪嫌。又被告係基於販賣上開化粧品之單一犯意,先製造後再販賣,其製造之目的即意在販賣,故係以一行為而觸犯製造及販賣二罪名,屬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本文之規定,從一重即危害國民健康情節較重之販賣足以損害人體健康之化粧品罪處斷。至扣案之化粧品檢體,請依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第27條第1項後 段之規定沒收銷燬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9 日檢察官 施胤弘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5 日書記官 陳湛繹 參考法條: 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第23條 化粧品或化粧品色素足以損害人體健康者,中央、直轄市或縣(市)衛生主管機關應禁止其輸入、製造、販賣、供應或意圖販賣、供應而陳列;其已核准或備查者,並公告註銷其許可或備查證件。 依前項規定公告註銷許可或備查證件前已製售之化粧品或化粧品色素,應由製造、輸入或販賣業者立即公告停止使用,並依規定期限收回市售品,連同庫存品一併依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規定之方法處理。 來源不明之化粧品或化粧品色素,不得販賣、供應或意圖販賣、供應而陳列。 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第27條 違反第 7 條第 1 項、第 8 條第 1 項、第 11 條、第 15 條第1 項、第 16 條第 1 項、第 17 條第 1 項、第 18 條第 1 項、或第 23 條第 1 項禁止規定之一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 15 萬元以下罰金;其妨害衛生之物品沒收銷燬之。 違反第 23 條第 1 項禁止規定情節重大或再次違反者,並得由 各該主管機關撤銷其有關營業或設廠之許可證照。 法人或非法人之工廠有第 1 項情事者,除處罰其行為人外,並 對該法人或工廠之負責人處以該項之罰金。 附記事項: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附表: ┌──┬─────┬───────┬────┬────────┬───────┐ │編號│品名 │查獲時間 │製造日期│摻雜情形 │備註 │ │ │ │及地點 │ │ │ │ ├──┼─────┼───────┼────┼────────┼───────┤ │1 │奇麗指甲油│103/6/5 │102/3/10│含苯24PPM │係透過中盤商坤│ │ │ │宥聲五金行 │ │含甲醛5537.2PPM │展百貨有限公司│ │ │ │宜蘭市南興街13│ │ │販售予宥聲五金│ │ │ │號 │ │ │行 │ ├──┼─────┼───────┼────┼────────┼───────┤ │2 │愛美事指甲│104/2/12 │102/4/15│含苯62.6PPM │ │ │ │油 │合利旺企業社 │ │ │ │ │ │ │新北市鶯歌區建│ │ │ │ │ │ │國路71號 │ │ │ │ ├──┼─────┼───────┼────┼────────┼───────┤ │3 │美多多奇麗│104/5/19 │104/4/1 │含甲醛171.9PPM │ │ │ │指甲油 │奇麗實業社 │ │ │ │ ├──┼─────┼───────┼────┼────────┼───────┤ │4 │同上 │同上 │同上 │含甲醛168PPM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