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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1963號

聲請假釋期中交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9 月 13 日

法官鄭燕璘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1963號

聲請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陳國良

上列受刑人因竊盜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5年度執聲付字第28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陳國良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竊盜案件,前經判刑確定,送監執行中,經陳奉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一)民國102 年間因竊盜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02 年度桃簡字第210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 月確定;

(二)102 、103 年間因竊盜、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分別以102 年度簡字第139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103 年度易字第253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 月、應執行有期徒刑8 月確定、103 年度簡字第1467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確定、102 年度訴字第875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 年確定,並由本院以103 年度聲字第2136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 年2 月確定,前述案件接續執行。受刑人於103 年1 月6 日入監執行,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5 年9 月10日以法授矯字第10501738840 號核准假釋在案,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日數為40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106年4 月23日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105 年9 月10日法授矯字第10501738841 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監獄臺南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各1 份附卷可稽。從而,經本院審核上揭有關文件後,認本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3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鄭燕璘

書記官 王杏月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3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1963號於民國 105 年 09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假釋期中交保護管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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