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938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335號

詐欺等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2 月 08 日

法官包梅真陳世旻莊政達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335號

公訴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上訴人
黃致融
即被告
選任辯護人
鐘育儒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詐欺等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6年9月22日所為之判決(起訴案號:104年度偵字第347、352、615、616、617、618、619、621、2181、2182、3672、5319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又按原審法院認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第36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上訴人即被告因不服本院所為之第一審判決而提起上訴,惟因未敘述上訴理由,且遲至上訴期間屆滿日(即民國106年11月2日)後20日內仍未補提,經本院於107年1月4日命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該裁定於107年1月8日送達法務部矯正署嘉義監獄予被告,有送達證書1紙在卷為憑,上訴人迄今仍未補提,其上訴顯不合法律上之程式,依上說明,自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8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包梅真

法 官 陳世旻

法 官 莊政達

書記官 王杏月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8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335號於民國 107 年 02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詐欺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