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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873號

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等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11 月 24 日

法官鄭燕璘孫淑玉周宛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873號

上訴人
即被告
許永清
指定辯護人
許有茗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6年8月11日第一審判決,而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4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鄭燕璘

                   法 官 孫淑玉

                   法 官 周宛瑩

                書記官 徐慧嵐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4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873號於民國 106 年 11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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