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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917號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4 月 10 日

法官鄭文祺陳川傑蔡盈貞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917號

公訴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王麗琪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林宜靜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王麗琪之羈押應予撤銷。

理由

一、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將被告釋放;前開撤銷羈押,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王麗琪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以被告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第2項之罪,犯罪嫌疑重大,且其經通緝到案,有逃亡之事實,認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故裁定予以羈押,而於民國106年3月6日執行羈押在案;茲被告另因販賣毒品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3年7月確定,並由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5年執丁字第11106號執行指揮書將被告送監執行,自106年3月24日起算上開刑期,有上開執行指揮書影本、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是被告既已在監服刑,原羈押原因於被告另案執行之日即已消滅,揆諸首揭規定,被告之羈押自應予撤銷。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0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鄭文祺

法 官 陳川傑

法 官 蔡盈貞

書記官 康紀媛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917號於民國 106 年 04 月 10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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