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27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27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王永霖
- 即具保人
- 指定辯護人
- 陳振榮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王永霖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案被告王永霖涉嫌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於偵查中諭知准以新臺幣2萬元具保候傳,經被告本人如數繳納現金後,予以釋放,有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收受訴訟案款通知、保證金收據各1件附卷可稽。然本案被告嗣經本院傳拘無著,有被告送達證書回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拘票及拘提未獲報告書等附卷可稽,足認被告顯已逃匿,自應將被告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