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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附民字第146號

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9 月 23 日

法官周紹武劉怡孜郭瓊徽

原告
UPAKHOT SOMROT(松羅,泰國籍)
訴訟代理人
凃禎和律師
被告
金協興業有限公司
被告
兼 法 定 楊村根 男 63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代理人

上列被告因本院105年度勞安易字第2號業務過失致重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3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周紹武

                   法 官 劉怡孜

                   法 官 郭瓊徽

                   書記官 高培馨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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