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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交易字第913號

過失傷害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8 月 29 日

法官陳世旻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6年度交易字第913號

公訴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李陳錦穗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 年度偵字第00000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起訴書所載 (如附件) 。

二、按「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一、…。五、被告死亡或為被告之法人已不存續者。六、…。」、「第一百六十一條第四項、第三百零二條至第三百零四條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1項、第303 條第5 款、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經檢察官起訴於民國106 年11月14日繫屬本院後,被告於107 年4 月19日死亡,有臺南市永康戶政事務所函復之被告死亡登記資料可查。被告於起訴後死亡,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5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9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陳世旻

書記官 謝盈敏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9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06年度偵字第13151號
    被      告  李陳錦穗
                黃纓琇
上列被告等因過失傷害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
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李陳錦穗於民國106 年3 月20日7 時許,駕駛車牌號碼000-
    000 號機車,沿臺南市永康區中華路由南向北行駛,行駛至
    該路與勝華街交岔路口左轉時,應注意內側車道設有禁行機
    車標誌或標線者,應依兩段式左轉,而疏未注意其車道之內
    側車道為左轉專用道,禁行機車,未依兩段式左轉,貿然橫
    越中華路,適黃纓琇駕駛車牌號碼000-000 號重型機車,亦
    沿同向駛至該路口,亦未注意車前狀況,2 車遂發生碰撞,
    致李陳錦穗因而受有創傷性蜘蛛網膜下出血、頭部損傷、背
    部挫傷、膝部挫傷、小腿挫傷、足部挫傷等傷害;黃纓琇則
    受有頭部外傷、右眼瞼撕裂傷0.5 公分、右側手肘挫傷、右
    大腿挫傷等傷害。
二、案經李陳錦穗、黃纓琇訴請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永康分局報告
    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
  │編號│        證據名稱            │         待證事實           │
  ├──┼──────────────┼──────────────┤
  │ 一 │被告兼告訴人李陳錦穗於警詢中│上開全部犯罪事實。          │
  │    │及偵查中之供述              │                            │
  ├──┼──────────────┼──────────────┤
  │ 二 │被告兼告訴人黃纓琇於警詢及偵│上開全部犯罪事實。          │
  │    │查中之指訴                  │                            │
  ├──┼──────────────┼──────────────┤
  │ 三 │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一二、│上開全部犯罪事實。          │
  │    │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交通事故│                            │
  │    │照片13張                    │                            │
  ├──┼──────────────┼──────────────┤
  │ 四 │臺南市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證明被告李陳錦穗、黃纓琇因上│
  │    │南鑑0000000案鑑定意見書及臺 │開疏失致發生車禍之事實。    │
  │    │南市政府106年8月31日府交運字│                            │
  │    │第0000000000號函文          │                            │
  ├──┼──────────────┼──────────────┤
  │ 五 │奇美醫療財團法人奇美醫院診斷│證明告訴人李陳錦穗、黃纓琇因│
  │    │證明書2份                   │車禍受有上開傷勢之事實。    │
  └──┴──────────────┴──────────────┘
二、核被告李陳錦穗、黃纓琇2 人所為,均係犯刑法第284 條第
    1 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 條第1 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     日
                              檢察官  薛  水  生
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9     日
                              書記官  賴  東  喜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交易字第913號於民國 107 年 08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過失傷害,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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