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1102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1102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連亭鈺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6年度執聲字第82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連亭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連亭鈺因毒品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 款規定,應定其應執行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定其應執行刑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2 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
三、查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均經判決科刑確定在案(詳如附表所載)。茲聲請人以本院為各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案卷無異,認為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