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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317號

詐欺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3 月 04 日

法官陳世旻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317號

公訴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李家銓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偵字第00000號)及移送併辦(107年度偵字第21923、21925號),由本院於中華民國109年1月9日判決,惟有誤寫情形,爰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案由欄內關於「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偵字第14346號)」之記載,應更正為「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偵字第14346號及移送併辦(107年度偵字第21923、21925 號)」;事實及理由欄於第三段論罪科刑部分增列「㈣〔併辦併與審理之理由〕檢察官併辦意旨書以同於起訴書之被害人請求併辦,因屬相同被害事實,自應由本院併予審判。」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同法第239 條規定,於裁定準用,另依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43號解釋要旨,上開規定,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原判決之正本及原本,經查有主文所示之誤載而不影響於裁定本旨之情形,爰裁定更正及增列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4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陳世旻

書記官 謝盈敏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4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317號於民國 109 年 03 月 04 日裁判,案由為詐欺,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