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317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317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李家銓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偵字第00000號)及移送併辦(107年度偵字第21923、21925號),由本院於中華民國109年1月9日判決,惟有誤寫情形,爰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案由欄內關於「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偵字第14346號)」之記載,應更正為「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偵字第14346號及移送併辦(107年度偵字第21923、21925 號)」;事實及理由欄於第三段論罪科刑部分增列「㈣〔併辦併與審理之理由〕檢察官併辦意旨書以同於起訴書之被害人請求併辦,因屬相同被害事實,自應由本院併予審判。」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同法第239 條規定,於裁定準用,另依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43號解釋要旨,上開規定,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原判決之正本及原本,經查有主文所示之誤載而不影響於裁定本旨之情形,爰裁定更正及增列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